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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一桂律师
手机号码:13672904312
邮箱地址:348256907@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710688108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华园路春晖苑2幢107
案例:
曹先生和吴女士在结婚前买了一套小房子,房产登记在曹先生名下。结婚5年后,曹先生夫妇卖掉了旧房,又拿出了多年积蓄钱买了套新房,并把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曹先生认为买新房的钱一大部分是卖掉旧房的钱,所以新房里自己出资的钱较多,不能平均分割;妻子则表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人的名字,房子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应平均分割。
律师解答:
这种情况需要分开来看。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小房屋卖掉与部分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大房屋,如其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该房屋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本案中新房也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那么房子就属于曹先生夫妇二人共同所有,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应平均分割。
但是,如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小房屋卖掉,并支付婚后购买大房的大部分房款,且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根据《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曹先生购买的小房子在婚后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仍属于曹先生所有,但小房子所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要根据夫妻双方婚后在该房产中所占面积及评估价格等实际情况,给付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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