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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桂律师 黄一桂律师,系国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荣获法律快车颁发江门地区2017年婚姻法专业首席律师称号,专业律师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劳动争议法律服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服务,工伤责...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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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一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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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1710688108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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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原告与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0111民初4574号原告:黄燕,女,19210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拱辰街道七步村袍林顶理*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02*23.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桂,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范民阳,男,19912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西街道商城街*,公民身份号码350303*36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娟芬,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燕与被告范民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219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许伟独任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桂,被告范民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欧阳娟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非婚生子范家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8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进入谈婚论嫁阶段。201922日,在双方父母包办下,按农村习俗举行办定仪式,并办酒席,之后双方共同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820日,原、被告生育非婚生子范家宁。在范家宁刚满月之际,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殴打原告,并与其亲属强行将范家宁抱走,不让原告与范家宁生活在一起,从而剥夺原告抚养子女的权利。另外,被告脾气暴躁,有暴力倾向,在原、被告同居不到一年时间内,多次因琐事殴打原告,被告上述所作所为致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综上所述,被告强行将范家宁抱走,导致范家宁无法享受母爱,其行为非常恶劣,且被告身体健康原因也不宜直接抚养子女,为了维护原告及范家宁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范民阳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黄燕全部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如下:一、原告黄燕在怀孕期间多次要打掉孩子,在范家宁满月第三天就抛弃孩子和家庭,对亲生孩子不尽抚养义务,对孩子情感冷漠。原告在怀孕期间多次要打掉孩子,在孩子满月第三天就直接走了,拋弃了自己的亲生孩子和家庭,离开后基本没来见过孩子,也从未跟孩子视频,不曾关心孩子,从未尽抚养义务,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2款之规定.原告不尽抚养义务,对孩子的感情极其冷漠,不适宜抚养孩子。二、原告无正式工作,从心理和家庭环境等方面,均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不适宜抚养孩子。1.原告从小父母离异,母亲改嫁外地,父亲再婚,原告从小就由唯-的奶奶抚养。原告在这样缺爱、不完整的家庭中长大,致使其情感较为冷漠、性格有些偏激、情绪波动大,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2.原告初中毕业就出来打工,学历较低,难以引导孩子持续学习,不利于孩子的发展。3.原告没有正式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其父母也不可能帮忙照顾孩子,原告如果脱产带孩子就会失去经济来源,如果工作就没有时间带孩子,因此没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和条件。三、被告本科军校毕业,是退役军人,身心健康,家庭完整有爱,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适宜抚养孩子,也实际抚养孩子至今。被告工作稳定,收入丰厚,有自己的房产,现居住地址为白云区利海集团托斯卡纳花园,是学区房,楼下有幼儿园。被告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四、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被告殴打原告,强行将孩子抱走,不让原告与孩子生活在一起,被告脾气暴躁,有暴力倾向,多次殴打原告”,均是虚假陈述。综上,原告在怀孕期间多次要打掉孩子,在孩子满月第三天就抛弃孩子和家庭,对亲生孩子不尽抚养义务,其行为符合随父方生活的法定条件。且原告无正式工作,从心理和家庭环境等方面,均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不适宜抚养孩子。被告对孩子感情深厚,一直抚养小孩至今,且与原告相比,被告原生家庭完整有爱,身心健康,工作稳定、收入丰厚,学历较高,对孩子的身心健康而言,被告各方面均远优于原告。请求法院为孩子的身心健康着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燕与被告范民阳于201810月相识,后于201922日同居,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820日,黄燕与范民阳生育非婚儿子范家宁。儿子范家宁出生后,黄燕在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仁馨月子中心会所坐月子,期间2019923日,范民阳携带儿子范家宁接种疫苗后未经黄燕同意直接将儿子范家宁带回家。黄燕陈述2019923日有报警,第一个电话报警称儿子范家宁被范民阳抱走,但警察认为是家庭纠纷,未能处理;随后第二个电话报警称“儿子范家宁被人抱走,不确定是不是其前男友(指范民阳),因为暂未联系上对方”,后警察过来调查,就如实陈述,警察告知可向法院起诉,也未能处理。

 

      根据双方陈述,黄燕与范民阳于201910月中旬至201911月上旬在酒店及出租屋生活二十余日。黄燕称范民阳家没有空房间,就在酒店及出租屋居住,期间范民阳无故对其发脾气,黄燕忍受不了这样的生活于2019114日返回福建老家,后于20191127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范家宁由其抚养。范民阳则抗辩称黄燕因表妹结婚于201911月上甸离开广州,自己和家人从来没有阻止黄燕探视儿子,至今近S个月,黄燕也没有前来见儿子范家宁。

 

      另查明,黄燕于20191127日向范民阳户籍地的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非婚生子范家宁由黄燕抚养,抚养费由黄燕自行承担。该案诉讼中,范民阳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本院管辖。2019129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移送至本院处理。本院遂于2020219日立案受理本案。

 

      诉讼中,本院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黄石派出所调取了黄燕报警时形成的《受理报警登记表》,载明黄燕于2019923日报警内容为“反映其出生35天的男孩被人抱走了,不确定是不是其前男友,因为暂未联系上对方”。

 

      黄燕提交的广州市白云区恒福社会工作服务社于2020319日出具的《关于黄燕在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社工服务站接受社工个案服务的情况说明》载明黄燕曾于202017日求助白云区妇联,希望通过妇联与范民阳一家人沟通,允许其探视孩子,白云区妇联联系范民阳居住地所在街道妇联(永平街妇联),协助其双方良性沟通,处理孩子探视问题,街道妇联多次联系范民阳一家,均联系不上,于202018日上午联系广州市白云区恒福社会工作服务社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社工,告知社工黄燕因无法探视孩子求助妇联,希望社工协调孩子探视问题。

以上事实,有七步村委会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报警回执、受理报警登记表、关于黄燕在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社工服务站接受社工个案服务的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点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点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 ”本案中,范民阳于2019923日未经黄燕同意在接种疫苗后将儿子范家宁带回家,导致黄燕报警求助未果,并于20191127日提起诉讼要求儿子范家宁由其携带抚养,后黄燕于202017日求助白云区妇联能够探视儿子范家宁,由此可见,黄燕欲抚养儿子而不能,而非 范民阳所抗辩称黄燕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纵观范民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儿子范家宁出生后黄燕不尽抚养义务,范民阳上述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子采纳。参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规定,哺乳期应为1年左右,而法庭辩论终结时儿子范家宁尚不足8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点的规定,儿子范家宁应由黄燕携带抚养。黄燕主张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 是黄燕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范民阳无需支付抚养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燕与被告范民阳非婚生育的儿子范家宁由原告黄燕抚养;

 

      二、原告黄燕自行承担儿子范家宁的抚养费,范民阳无需支付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范民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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