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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一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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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1710688108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华园路春晖苑2幢107
导读:夫妻离婚需要先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当抚养权与抚养费都约定好时一般少不了抚养协议的签订,那么在抚养协议的签订中需要注意什么样的问题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抚养费支付时间
《婚姻法》规定子女的抚养费支付到18岁或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离婚协商中可以突破这个规定,可以支付到孩子大学毕业或参加工作为止,只要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抚养费包含的内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有些人认为仅包括生活费,这种理解是不对的。协议时,可以约定生活费多少钱,教育费与医疗费凭票据父母平均分担。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的确定
(最高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抚育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给付方式
1、一次性给付;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
五、关于其他情形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最好将以后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写进去,这样就避免了以后发生争议需增加抚养费时,再到法院起诉的麻烦。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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