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黄一桂律师 黄一桂律师,系国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荣获法律快车颁发江门地区2017年婚姻法专业首席律师称号,专业律师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劳动争议法律服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服务,工伤责...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黄一桂律师

手机号码:13672904312

邮箱地址:348256907@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710688108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华园路春晖苑2幢107

律师文集

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

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

协议离婚自愿离婚的定义:当事人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协议离婚特点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

协议离婚条件当事人双方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在我国离婚分为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诉讼离婚也就是指要经过法院判决的离婚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也就是自愿离婚,这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离婚方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程序

1、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

7、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8、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四、颁发离婚证步骤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5、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6、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以上就是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与诉讼离婚相比这算是比较简单的,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感谢您阅读如果您在离婚方面需要律师的帮助,欢迎通过电话咨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8 www.0750hunyi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华园路春晖苑2幢107
手机:13672904312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