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黄一桂律师法律服务网 >法律知识 >婚姻家庭 >离婚财产分割
黄一桂律师,系国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荣获法律快车颁发江门地区2017年婚姻法专业首席律师称号,专业律师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劳动争议法律服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服务,工伤责... 详细>>
律师姓名:黄一桂律师
手机号码:13672904312
邮箱地址:348256907@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710688108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华园路春晖苑2幢107
有的人认为还没结婚就谈离婚分家产,这感情太现实,也太冷漠,但等到真正因为这些争执的时候就会后悔了。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是否分割?婚前财产界定有哪些依据?婚前财产约定公证能更改吗?
一、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是否分割
在实践中,婚前财产分割主要有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二、婚前财产界定有哪些依据
婚前财产界定有的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婚前财产约定公证能更改吗
1、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由公证机构复查,予以补证、更正,撤销错误公证书。如果公证书没有错误,那么就不允许更改,只能重新公证相关事项。
2、《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
(1)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2)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3)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4)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