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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一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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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周知,我国是实行计划生育的,那么,一旦超生了的话,国家该如何处理呢?按着相关政策,是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那么其标准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就小编为大家带来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是什么
1、对象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2、数额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性质
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
二、社会抚养费的名字来源
1、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2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
2、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3、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4、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
三、变更情况有哪些
1、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2、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着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3、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违反计划生育就会受到行政处罚,也就是本文所说的社会抚养费。因此,大家最好还是紧跟国家政策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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