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黄一桂律师 黄一桂律师,系国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荣获法律快车颁发江门地区2017年婚姻法专业首席律师称号,专业律师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劳动争议法律服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服务,工伤责...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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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一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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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1710688108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华园路春晖苑2幢107

离婚

离婚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离婚在当今社会再也不是什么新奇的事情,大家都知道离婚以后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孩子的还要确定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除了财产分割和确认抚养权,离婚时双方还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呢?还有什么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财产分割

  1、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

  2、对于夫妻一方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这种情况常常出现在协议离婚的场景下,如果双方是通过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分割的财产,事后若发现对方有隐藏财产的行为,可以通过起诉请求再次分割。

  精神损害赔偿

  1、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生育子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4、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不知情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就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5、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

  1、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经济帮助的义务,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酌定经济帮助的数额。

  2、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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