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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桂律师 黄一桂律师,系国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荣获法律快车颁发江门地区2017年婚姻法专业首席律师称号,专业律师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劳动争议法律服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服务,工伤责...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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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一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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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离婚因管辖权移送的条件有哪些

  民事法院移送案件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离婚案件,但是在受理之后发现对当前的这起离婚案件不具有管辖权,而且接受移送的法院是具有管辖权的。法律上没有规定管辖权的移动必须要在几天之内完成,因此原告一开始一定要确定好了管辖法院。

  一、离婚因管辖权移送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三、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

  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根据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来判决离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些人在递交诉讼状的时候,只考虑到了递交到本地的法院方便于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可是,当事人并没有了解过,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在确定管辖法院的时候都应该直接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不过,一般法院在立案审查的时候,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就不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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